《社会契约论》新译本,有哪些新译法?
日期:2024-07-16

卢梭在《社会契约论》开篇即谈到,“人生而平等,乃处处受缚”。为何我们拥有自由意志却还是如此受限?

《理想国》的第一卷里,塞法卢斯说年老让他从欲望的奴役中解放了出来。卢梭在《社会契约论》中的观点似乎印证了这一点,他深刻地指出:“只被欲望驱使等同于被奴役,只有服从自我规定的法律,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。”(卷一第八章)图片

卢梭肖像

卢梭将自由划分为两个层次:第一层次的自由属于动物的身体的自由,是指可以不受外界干扰的无拘无束的自由,但这一自由仍然受到欲望的支配;第二层次的自由指人的精神的自由,这一自由不受欲望趋使,是自己为自己立法并遵守的精神自由。这种对自由的区分,正是将人与动物区别开来的重要特征。

从另一个角度来看,第一层次的自由是本能,而第二层次的自由是有意识行为。当一个人能有意识地行动时,精神自由就开始了。第一层次的自由并不总能实现,因为欲望总是层出不穷,而满足欲望的手段却是有限的。这似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开篇的问题。作为欲望的奴隶的人类,看似在无拘无束地使用自己的自由意志,却在满足与痛苦中疲于奔命。

动物饿了要进食,渴了要喝水,而人可以选择在意识的指导下,不被这些本能欲望所驱动,服从自我规定的法律。在面临危险时,动物的本能是逃跑,而人有选择的权利。

将视角拉到人类社会,卢梭假设了这样一种场景:“自然状态对生存的阻碍已超出个体自保的能力。原始状态难以为继,人类若不改变生存方式,就会灭亡。”人类无法脱离社会生存,为了生存,人类只有汇聚群力,形成总势,以一致的动力运作,才能克服阻力,协力共存。这种总势只能通过众人联合而产生。但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是其生存之本,又如何在加入总势的同时不损害自身,兼顾个人利益呢?这一困境可以表述为:“寻求一种结合形式,以全体之力保障每个结合者的生命财产,使个人在联合之中,服从自己的意志,依然像从前一样自由。”这就是社会契约的根本所在。在个人将权利交给社会契约时,确实会限制他的第一层自由,但却实现了他的第二层自由。